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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园散步时,被单车撞倒受伤,谁来负责?
  发布时间:2024-09-27 09:24:35 打印 字号: | |

暑热消散,秋高气爽,不少市民都会去公园散步休闲。如果漫步在公园被骑行者撞伤,该来为此起事故“买单”?长沙县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

 

案情简介

某公园全年、全天免费向公众开放,吸引众多人前来散步赏景、骑行锻炼。该公园管理方为某生态发展中心。

一日傍晚,徐某、宋某和杨某骑乘三轮单车行驶在公园观光车道时,撞上了同向步行在道路右侧的方某,致使方某受伤。

监控视频显示,事发路段系下坡;在事故发生时,方某与其朋友站立在非机动车道内右侧;徐、宋、杨三人骑行速度较快,未能及时避让方某,将其撞倒受伤。

后方某将徐、宋、杨三人以及公园的管理方(某生态发展中心)一并诉至县法院,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。

 

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认为: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如何划分。

方某作为成年人,其未按规定在人行道内散步,且站立于非机动车道内侧不注意观察路况,导致他人骑行至此时,未能及时避让,亦存在过错,应自负一定责任。

案涉公园属于免费开放式景区,内部观光道路均有明显指示线,道路本身并不具有明显安全隐患;生态发展中心作为公园的管理人,已在公园道路两旁设有注意事项、限速及减速慢行的警示标志,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,积极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及各主体行为原因力的大小,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徐某、宋某、杨某共同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原告方某自负10%的赔偿责任,被告某生态发展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一审判决后,当事人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 

法官说法

什么是“安全保障义务”?

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、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,安全设施设备安装、维护义务。

其中,安全警示告知义务是指公共场所、经营场所的管理者、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,以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。

安全设施设备安装、维护义务是指在公共场所、经营场所中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地方,管理者、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装置。

公园是否尽到“安全保障义务”?

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,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,而非过度泛化。就本案而言,案涉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健身的公益性活动场所,具有免费开放的特点,且管理方已采取相关危险防控措施,故不能要求其承担超过善良管理人注意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 
责任编辑:李顺璋